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
(3)属于衍生工具。例如,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其公允价值变动大于零时,应将其相关变动金额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其中,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时,要求签发人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不能随意将某项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企业才能将某项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而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和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设立这项条件,目的在于通过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消除会计上可能存在的不配比现象。例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有些金融资产可以被指定或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从而其公允价值变计人所有者权益,但与之直接相关的金融负债却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从而导致“会计不配比”。
但是,如果将以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直接指定为时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那么就能够消除这种不配比现象。
(2)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日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等,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此项条件着重企业日常管理和评价业绩的方式,而不是关注金融工具组合中各组成部分的性质。例如,风险投资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或提似会计主体,其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从投资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中获取回报,它们在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对此也有清楚的说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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