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取得的设计服务销售额占同期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于2019年4月12日通过某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该建筑企业2019年4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结余24000元。2019年5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商品混凝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00元,税额1500元。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一批,取得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5000元。
(3)购进小轿车一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00元,税额为13000元。
(4)进口挖掘设备一台,价款为30000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增值税额为3900元。设备运达企业发生运输费用206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20000元,税额为600元。
(5)购进花生油400桶用于发放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56000元,税额为5040元。
(6)购进写字楼一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500000元,税额为45000元。
(7)取得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4张,合计金额500元,税额15元。
(8)销售人员报销差旅费,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张,注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合计2200元;铁路车票1张,注明的票价为961元。
(9)为外县a房地产公司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结算已完工工程款项,收到工程款1308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金额120000元,税额10800元。同时该建筑企业也与分包方结算已完工工程款项218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20000元,增值税额1800元。该建筑企业按规定在当地预缴增值税2400元。
(10)销售已使用过的一台设备(2008年购入,当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含税收入2575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1)由于管理不善,2019年2月购进的一批建材被盗,账面成本为20000元,材料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6%。
(12)销售工地剩余下脚料,取得不含税收入40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3)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50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填写该企业5月份纳税申报表(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解析:纳税申报表关键数据计算如下: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购进商品混凝土的税额1500元,购进小轿车的税额13000元,购进运输服务的税额600元,购进花生油的税额5040元(用于发放福利,按规定不得抵扣,作进项转出处理),购进写字楼的税额45000元,购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税额15元,购进建筑服务的税额1800元。上述扣税凭证共计10张,税额合计66955元。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购进挖掘设备的税额3900元。
3.旅客运输客票抵扣的进项税额:扣税凭证合计2张,金额合计3161元(2200+961),税额为2200÷(1+9%)×9%+961÷(1+9%)×9%=261(元)。
4.进项税额合计=66955+3900+261=71116(元)。
5.当期计题的加计抵见额=71116×10%=7111.6(元)。
6.进项税额转出:发放福利5040元;非正常损失建筑材料20000×16%=3200元,合计=5040+3200=8240(元)。
7.调减加计抵减额=5040×10%=504(元)。
8.销项税额的计算。销售额合计=120000+400000+500000=1020000(元)。笑售建筑材料销项税额=400000×13%=52000(元);提供建筑服务销项税额=120000×9%=10800(元);提供设计服务销项税额=500000×6%=30000(元)。销项税额合计=52000+10800+30000=92800(元)。
9.抵减前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92800-(71116-8240)=29924(元)。
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24000+7111.6-504=3060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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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抵减前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29924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30607.6元,当期实际抵减加计抵减额为29924元,当期结余加计抵减额=30607.6-29924=683.6(元),抵减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0元。
12.简易征收的应纳税额=25750÷(1+3%)×3%=750(元)。
13.简易征收的应纳税额减征额=25750÷(1+3%)×(3%-2%)=250(元)。
14.应纳税额合计=0+750-250=500(元)。
15.本期已缴税额2400元,应纳税额为500元,故期末结余已缴税额=2400-500=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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