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材料
原材料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企业内部领用原材料时,贷记“原材料”科目,按照不同的使用用途,借记相关科目。如果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计入“生产成本”或者“制造费用”;如果用于销售,计入“销售费用”;如果是企业行政管理活动耗费,则计入“管理费用”;如果用于基建工程,则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根据2009年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如果建造的是生产经营用动产,直接按照原材料成本进行结转;如果建造的不属于此类固定资产,贷方还应该将原购入时产生的,已经抵扣的增值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购入原材料,目的是生产产品或者使用,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如产品滞销决定停产等,而决定直接出售原材料,不属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此时要通过其他业务收支进行核算,在出售时,借记收到的银行存款或者形成的应收债权,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结转原材料成本。
2.包装物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其范围包括:(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2)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3)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包装物应当在领用或处置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时,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企业在收到押金时,确认为其他应付款。若到期偿还,冲销原确认押金即可;如果包装物损毁而没收押金,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3.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小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低值易耗品通常用于为企业生产、销售或者管理活动提供服务,在领用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贷记“低值易耗品”科目;用于出租或者出借的,与“包装物”的处理类似。
4.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包括库存的外购商品、自制产成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
企业应设置“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库存的各种商品的成本,并按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存放在本企业所属门市部准备销售的商品,送交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以及已发出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商品,都应在本科目下单设明细账进行核算。“库存商品”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商品的成本。
企业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对外销售产成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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