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抵押登记
(1)抵押权设立
不动产设立抵押权,自登记日起设立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动产抵押效力
动产设立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产生对抗效力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或其他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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