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在北京市海淀区开展建筑施工业务,其在2023年3月收到建筑服务预收款201万,同时向分包方支付款项100万,其预缴增值税时《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填写如下。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根据2023年13号公告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其含税销售额201万,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建筑服务”“销售额”列;其向分包方支付款项100万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建筑服务”“扣除金额”列;预征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金额)÷1.01×1%=(201万-100万)÷1.01×1%=1万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建筑服务”“预征税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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