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差额,表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继续留在该账户借方,不再转出;若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增值税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账户,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由于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企业不存在当月预缴当月税款的情况,月末也不会有多交情况。若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只能是当月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以后月份继续抵扣)。
(二)按日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按日(1、3、5、10、15日)缴纳增值税,则平时按核定纳税期纳税时,属预缴性质;月末,在核实上月应交增值税后,应于下月10日前清缴。
平时,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核算增值税业务。其中,当月上交当月增值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月末,结出该账户借方、贷方合计和差额)。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税额,应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贷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为借方差额,由于月中有预缴税款的情况,故该借方差额不仅可能是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而且还可能包含了多交的部分。多交税额是多少,尚未抵扣额又是多少,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差额大于“已交税金”合计数时,表明当月已交税金全部为多交。同时,两者差额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2]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
借方贷方借或贷余额进项税额2850销项税额2550已交税金1200合计4050合计2550借1500借方差额1500元中包括多交的1200元税款和留待抵扣的300元进项税额(2550-2850=-300),多交税额应从“转出多交增值税”账户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尚未抵扣税额留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200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300元。
2.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差额等于“已交税金”的合计数时,表明已交税金全部为多交。同时,本月无待抵扣进项税额。
[例3]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
借方贷方借或贷余额进项税额2850销项税额2850已交税金1200合计4050合计2850借1200借方差额1200元即为已交税金1200元或多交税金1200元。同时,当期销项税额2850元即为当期进项税额2850元,无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同上。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
3.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差额小于“已交税金”的合计数时,表明已交税金中部分为应交税额、部分为多交税额,借方差额即是多交税额。
[例4]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借方贷方借或贷余额进项税额2850销项税额3000已交税金1200合计4050合计3000借1050本月该企业已交税金1200元,其中应交150元(3000-2850=150),故多交105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50
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
(三)实际上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当月预缴、上缴当月应交增值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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