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企业会计制度》下,对于专利权等与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摊销额,是否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解答:
《企业会计制度》是规则导向的会计规范体系,即对于其中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事项,即应按照该规定执行,不能背离或者违反。这与原则导向且属于“公允列报编制基础”(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及其应用指南中的相关定义)的新会计准则有本质的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对“1801无形资产”科目的使用说明第四条:“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之附录“《企业会计制度》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贷:无形资产。
鉴于《企业会计制度》下对无形资产摊销应计入管理费用已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企业在会计处理和报表编制中应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而无论该规定就特定个案的具体情况而言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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