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主研发形成的软件产品,列入无形资产,企业按三年摊销,税务抽查时要求调整为10年摊销,税法有没有什么政策说可以加速摊销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自主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还是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其摊销年限不能低于10年,因此,税务机关要求贵司将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调整为10年的做法并无不妥。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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