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1)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准予据实扣除;人身保险:10%。
②电信企业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③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收入金额的5%计算扣除限额。
(2)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下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①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③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④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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