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设立一家公司(如已有公司则无需注册),该公司注册资本就≧3000万;
2、该公司作为母公司;
3、该母公司投资控股至少≧三家子公司(≧51%控股);
4、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5、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5000万。
达到上述条件后,申请集团名称及母公司变更名称(带集团字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方可办理集团设立。
第一份集团设立材料
1、《企业集团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提交集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集团章程;
5、集团同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6、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子公司所在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
7、集团成员的法人咨询证明复印件;
8、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二份母公司变更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名称的决议或决定(如公司未设立董事会,要本次决议中增加成立董事会及提交新的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4、公司变更名称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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