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背景
《公司法》在2013年修改后,大大简化了公司注册流程,从原来的【严格实收资本制】逐步放松至【认缴制】。
在这里,可能许多朋友不知道什么是所谓的【认缴制】,这里我简单的解释一下:
【认缴制】的核心是从法律上废除了原来不同经营范围的公司对其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废除了对货币出资比例、首次认缴比例、认缴时间的要求;另外,除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尚保留了验资程序外,以其他形式设立公司均不再要求验资程序。将注册资本的规模、出资形式、出资时间等事项的决定权交于公司股东,由股东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安排,并予以实施。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金验资部分的修改,会让有的股东产生这样的误解,即:公司前期注册资本越大越能彰显公司的实力,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等到公司以后有钱时,再将注册金额充实便是,但是,实践中这样做真的靠谱吗?
我们先不着急下结论,先来看一个我亲自承办过的案例吧。
2、以案说法
张某和王某是在上海做【工业厂房】租赁生意的,2019年底,他们计划成立一家新公司,张某认为,为了表现公司的实力,注册资本最好写的高一些,由于两个人都比较年轻,王某也认为公司的注册资金写的高一点,出去谈生意也比较好谈。所以,最后他们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写为50000000元,但实际上两人的资金加起来不过100多万元。
公司成立后,业务发展一开始还比较顺利,但是在今年年初因为遇到新冠疫情,所以,他们的租户大面积的要求退租,加上他们做的是二手房租赁生意,房源也是直接从大房东手里拿的,所以,一旦下游的租户负不起租金,就会直接导致他们也没钱给大房东支付租金。
后来因为公司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公司被大房东起诉到法院,案件经历一审和二审,大房东最后胜诉,现在案子已经到执行阶段。这个案子假如公司最后没钱支付大房东资金,那么到时候,如果大房东申请公司破产,则张某和王某两人需要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将这50000000元注册资本一次性缴付到位,仔细想想,5000万元可不是一笔小钱啊!
通过这个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越大,并不能说明公司的实力越强,信用越好。股东如果只是为了“好面子”盲目认缴巨额资本,超出股东自身的经济实力,只会加大股东的责任和压力,最终影响公司的【公信度】和【市场竞争力】。尤其当公司遇到和上面这个案例类似的情况时。届时,公司的全体股东有义务按照最初承诺的注册资本清偿公司的剩余债务。
3、实务建议
那么实践中,如何设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规模多少比较合适呢?
根据以往的服务经验,着力君建议:
1.认缴制下,交易对方还是比较关注公司的【实缴资本】,即关注【资本充实原则】,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设定与公司将来拟从事的业务、规模、资金需求等基本相当并缴足。对生产经营规模需要几千万元的公司,最后公司注册资金搞个200万元,或者公司设立时章程约定1亿元注册资金,但约定30年内缴足,这些情况都是不现实且不适当的。
2.注册资本跟出资额应当匹配股东的资金能力和可预期资金能力,不要以为写一个遥遥无期的【认缴期限】就可以不在意,等到公司需要运转资金时,其他股东若以“还未到认缴期限”为由抗辩时,你自己就只能“腹背受敌”却又“无计可施”了!
所以,无论做什么事,还是要坚持那个古老却又异常朴素且正确的原则,即:有多大能力干多大的事,切莫“打肿脸充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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