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以前纳税期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
应该注意的是,79号文和191号文的关于以前纳税期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是属于实体税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J55号)的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为准。所以79号文和191号文的该规定在新税法实施以后己不再适用。接下来就一起开始看‘【企业所得税在哪里申报】叙述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不明白的可以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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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实施后,应计末计财产损失的扣除在2008年开始执行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作了与13号令类似的规定 ,不同的是,暂行办法扩大了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的损失范围,不仅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其他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都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
除财产损失的扣除外,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他以前纳税期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企业应计未计扣除项目所得税处理新规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计未计的扣除,比如应提未提的折、应差错未在当年扣除的费用等,属于企业权益的放弃,不。这种观点主要是依据《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文的规定。该文件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中又进一步: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是指年度终了,企业所得税在哪里申报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发现的应计未,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正是这企业所得税在哪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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