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要每月申报;
用人单位已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订扣缴税费协议的,用人单位只需于每年的征缴期内(每年8月至10月)在扣税账户存足款项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扣缴。
未签订扣缴税费协议,用人单位须于征缴期内(每年8月至10月)持残疾人就业年审机构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
企业残保金的征收标准
1、人数要求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北京为1.7%,上海为1.6%)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应当缴纳残保。
、雇佣要求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申报纳税流程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费用计算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
举: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应缴纳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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