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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针对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股东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
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之规,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注册广告公司公司成立后有抽逃其,数额、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将受到刑罚的制裁,构成抽逃出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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