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代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可即时作。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代办餐饮服务许可证次上注明“作废”,全联次留存。那么接下来正穗财税带大家介绍‘【代办餐饮服务许可证】探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情况分析’不明白的就来看看吧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情况分析不明白的一起跟小编看看吧!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1、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2、收到退回的发票、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代办餐饮服务许可证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rdquo、“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已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进行作废处理。因此该企业应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抵扣联,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按规定将发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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