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以缴纳 6 个人以上的社会保险费)人数社情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①招用 3 人(含 3 人)以下的按每人 2000 元给予补贴;
②招用 3 人以上的每增加 1 人给予 3000 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深户与非深户籍人员均纳入就业带动就业补贴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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