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学习相关财税文件时,经常会看到增值税的“起征点”及“免税额”这样的字眼,它们是一回事吗?到底如何理解呢?
一、增值税的起征点与免税额的定义
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收增值税的起点数额。即:开始征收增值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免税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免税额不用征税。
二、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适用六大范围,即:小规模纳税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组织、其他个人。
理解:
(1)这里的个体工商户仅适用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也就是不包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这里的组织主要为非企业性单位或社会团体;
(3)其他个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自然人。
三、增值税起征点销售额的确定
这里,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当然,这里的销售额肯定是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的,也就是指不含税的销售额。
四、税法对增值税起征点及免税额的相关规定及理解
1、财税2016年36号文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理解:
(1)增值税起征点,按次纳税的,每次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超过500元的,应该就其全额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每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超过2万元的,应该就其全额缴纳增值税。
2、国税2016年23号公告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理解:
(1)享受增值税免征的额度由原来的月销售额2万元调整到月销售额3万元(按季9万元),这里指的是享受增值税免征的额度有所提高,但并不能理解为起征点就是3万,换言之,起征点仍是按次500元,按期2万元;
(2)对于个人出租不动产,分摊后月租金不超过3万元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
3、国税2019年4号文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理解:
(1)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额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升到10万元。同理,起征点按次500元,按月2万元仍然有效,就是说达不到起征的条件(按次500元,按月2万元)是不征税的,超过这个起征点本来是要征税的,现在国家出台了普惠性政策,只要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给予免征。
(2)自然人也属于小规模纳税范畴,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只要月销售额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结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起征点和免税额不是一回事,增值税起征点按次500元,按月2万元;目前执行增值税免税额为每月不超过10万元。
2、实务中,自然人享受增值税免税额度存在争议,但从税法文件来看,增值税是可以正常享受不超过10万元免税额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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