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企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必须保证其真实、完整,不得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企业负责人必须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对外提供的“报告”均应有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2.修订完善了"会计要素"的定义。
对构成会计报表的“会计要素”参照国际惯例特别是通行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对原《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作出了重大修订。
“资产”的定义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中重点在“过去”和“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负债”的定义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其中重点在“过去”、“现时义务”和“预期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所有者权益”的定义是:“指所有者在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其中重点在“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是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收入”的定义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申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者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其中的重点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的使用权”:“费用”的定义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研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其中的重点是相对于“收入”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利润”的定义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其中的重点是“一定会计期间”。
3.强调明确了“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列示的内容。
4.明确强调“报告”的编制必须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原则、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和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保障会计信息质量重要的前提是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根据客观真实的交易和事项,严格按照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标准以及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及编制原则和方法。
5.明确强调编制“报告”之前必须严格进行“全面清查资产和核实债务”。
6.明确规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营业的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分别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7.明确规定了对违反各项法规规定要求编制“报告”的责任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处罚规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作为法规的组成部分,作为《会计法》的补充法规文件,是制定具体《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特别是关于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编制“报告”以前的“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要求,过去是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此次作为法规“条例”重要部分列示,应当说是一次在会计体系上的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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