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权是股东对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股东诉权可以分为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同一案件中,公司股东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同时又提起直接诉讼的,将导致两个不同之诉混淆,主张的利益可能存在冲突,法院不宜合并审理,应裁定驳回起诉。
网友咨询:
我做为股东想争取自己利益,想向法院提出诉讼,对这方面不是太清楚,这里咨询一下股东权行使诉讼有哪些类型。
解答:
股东权行使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股东知情权诉讼;2、股东表决权诉讼;3、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5、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6、股东或者董事、监事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7、股东或者监事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8、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
解析:
(一)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胜诉后,判决后果归属于股东自己。《公司法》规定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情况包括:
1.撤销决议之诉
《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首先,撤销决议之诉的诉因限于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程序违法以及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而如果上述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则属无效的情形。其次,人民法院撤销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
2.查阅权行使不能之诉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之诉
《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会议决议投反对票表示异议符合法定情形的,公司有义务依该股东的请求回购股份。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损害赔偿之诉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解散公司之诉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补充:
(二)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
间接诉讼时特定股东在法定情况下,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如果胜诉,判决的后果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
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受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诉股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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