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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存货跌价准备分录(存货跌价准备的账务处理)

发表于 2022-08-22
文章导读: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企业要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本文主要讨论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时的会计处理方式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企业要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本文主要讨论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时的会计处理方式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结转存货跌价准备分录(存货跌价准备的账务处理)

(一)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会计处理

例:宏发公司2010年购入一批甲原材料,用于生产a产品,2010年年末由于市场需要改变,a产品的销售价格大幅下跌。截止2010年12月31日,宏发公司尚持有10吨甲材料,账面价值100万元,可用来生产15吨a产品,预计销售价格150万元。宏发公司预计将甲材料加工为a产品还需发生40万元的加工费用,将a产品销售出去还需发生15万元的销售费用和5万元税金。对于该笔业务,宏发公司确定的甲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应为:150-40-15-5=90万元,低于其账面价值i00万元,因此宏发公司应当计提10万元(100-90)的存货跌价准备。宏发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10

贷:存货跌价准备10

宏发公司在确定甲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注意两点:第一,应当以甲原材料加工后的a产成品的销售价格为基数确定,而不能直接以甲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为基数确定,这是由企业对资产的持有目的决定的。即使企业持有的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发生了大幅度下跌,如果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宏发公司依旧不需要对甲原材料计提跌价准备。例如,乙公司期末持有的一批原材料,账面成本为50万元,市场价格为40万元,但乙公司用其生产的产成品属于畅销产品,销售价格一路飙升。这种情况下,虽然原材料自身的市场价格低于账面成本,乙公司依然无需对其计提减值准备。第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面向“未来”的业务。企业在判断存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以及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考虑企业的未来事项的影响,而不是参照存货历史持有期间的价格变化。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过程中过多的主观判断因素使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可靠性较差。主要表现在:(1)如果企业持有的对外销售的商品不存在合同销售价格,那么就要根据市场价格为基数确定商品的可变现净值。但是,企业持有的绝大多数库存商品的市场价格要受供给关系、消费者偏好等企业不能控制甚至不能预见的因素影响,不同企业对同一类商品判断的可变现净值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影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可比性。(2)对于用于进一步加工的材料性质的存货,在判断可变现净值时除去要考虑完工产成品的销售价格外,还需考虑进一步加工所发生的加工成本。这里涉及的问题主要是产成品未必是由一种材料加工而成,而一般是由多种材料共同加工完成,那么企业应当采用何种方法将加工成本在不同材料之间进行分配,对此《准则》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规范。另外,企业对原材料的加工成本也会受到加工数量、加工技术、人员工资费用等多方面的影响,那么在实际加工完成之前,企业可能也很难较为准确的估计出进一步加工成本。以上这些不确定因素,在实务操作中完全依靠会计人员的估计,会给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工作带来太多的随意性。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考虑存货的持有目的,将存货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为出售而持有的存货;另一类是为继续生产、加工而持有的存货。对于第一类存货,由于企业可以直接对外出售,不会发生进一笔加工成本。因此,如果存在销售合同,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销售合同规定的合同价为基准确定;如果不存在销售合同或者对于持有数量超过销售合同的部分,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对于第二类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企业存货生产的产成品的预计售价减去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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