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2年以上的房屋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怎么确认购房时间满2年?
根据《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2、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填报资料?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出租方信息应填写与纳税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信息。
3、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留存备查资料需要保留哪些?
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订单提交后,10分钟内,我们将安排工作人员和您联系!
梅州正穗财税服务网
联系:洛先生
热线:400-600-5982
Q Q:2850214222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环路113号正穗大厦三楼C202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