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就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建筑业的分录,走过路过别错过!
一、收入核算
1、收到预付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2、工程完工结算时
借: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3、结转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等等
借或贷:本年利润
二、成本的核算
1.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发生的材料费用
借:管理费用/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支付人工费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现金(或应付工资等)
4.发生的机械费用
借: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指的租赁)
贷:银行存款(或累计折旧等)
5.发生的其他直接费
借: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
6.月末确认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倒挤)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当期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
7.工程完工决算后,应将“工程结算”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冲抵,冲抵后“工程施工”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均为零。
施工企业合同完工并结清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账户时
借:工程结算(按账面累计余额)
贷:工程施工
三、税金核算
1.月末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按2%预缴)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2.下月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贷:银行存款
3.某项目同时缴纳印花税
先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也可以做到明细某某税)
贷:应交税费——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税
应交税费——教育附加税
然后再做支付分录:
借:应交税费——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税
应交税费——教育附加税
贷:银行存款
问题一
我们同时有两个建筑项目,深圳项目和广西项目,请问材料商开给深圳项目上的发票能在广西项目上抵扣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并没有明确规定项目上进项税额不可以跨两个一般计税项目抵扣。如果你们的两个建筑项目都是一般计税,且进项税额在认证期内,则深圳项目上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广西项目上抵扣;但如果广西项目是简易计税,则不可以。
问题二
请问公司一年前付的款,现在要求对方补开发票,按规定可以的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即使相隔一年,对方也有开具发票的义务。
问题三
我公司施工项目一般计税在施工地预交税款时应按2%预交,但却错按3%预交,请问这种情况可以在申报时直接按7%补交吗?
答:该问题涉及到税源区域所属问题,税法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平衡税源空间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你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异地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抵减预缴的增值税款后,应补缴8%的税款。如果你公司施工地按3%预缴,根据税源区域所属原则,多预缴的税款可在以后预缴时少缴,而申报按正常税点8%补缴,除非经税管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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